列印時間:113/11/24 09:3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籌備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
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
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