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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編譯館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國立編譯館承教育部之命,得審查左列圖書、儀器、標本:
一、關於學術專著。
二、關於教科及參考圖書。
三、關於社會教育圖書。
四、關於教科用標本、儀器及其他教育用具。
前項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