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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管理代表:由票據交換所總經理擔任,或由總經理直接授權,負責督導本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修訂及相關決策之人員。
二、個人資料內評代表:由票據交換所總經理授權,負責督導相關內評人員評核本計畫之執行成效之人員。
三、所屬人員:執行業務之過程必須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包括票據交換所之定期或不定期契約人員及派遣員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