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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應採取適當作為以辨識、評估及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至少涵蓋客戶、國家或地區、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二、在決定整體風險之等級及降低該風險之適當措施前,應考量所有相關之風險因素,包括國家風險評估結果。
三、備置並更新風險評估報告。
四、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要求時,提供風險評估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