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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以現金管理專戶為之,並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該專戶款項及運用標的均不得流用。
證券商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前項專戶款項及運用標的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證券商應於第一項專戶內設置客戶分戶帳,每日逐筆登載款項收付情形及相關運用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