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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開收購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名稱及其簽名或蓋章,公開收購人為公司時,其負責人亦應同時簽名或蓋章。
二、被收購公司名稱。
三、收購有價證券種類。
四、收購有價證券數量。
五、收購對價。
六、收購有價證券期間。
七、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本公開收購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公開收購人與其他曾在公開收購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者依法負責。
(二)應賣人應詳閱本公開收購說明書之內容,並注意應賣之風險事項。
八、查詢本公開收購說明書之網址。
九、刊印日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