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5 03:3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調處委員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調處委員出缺,得補聘其缺額。補聘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調處委員為無給職。但依規定支領出席費、車馬費或審查費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