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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期貨經紀商經營業務之處所及設備,應符合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以下
簡稱本會) 或本會指定機構規定之條件,並應先函報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
派員實地勘察,經認為符合規定後,始得開始使用營業,其遷移營業處所
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