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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首次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業務,應先檢具申請書及其附件(附表一),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申請書,應以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為之,並經該所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申請書,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並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
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案件。
圖表附件:
附表一.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