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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或接管人。
監管人或接管人為執行監管或接管任務,得遴選人員或報請主管機關同意調派其他機構人員,組成監管小組或接管小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