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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四日修正之第 2 條第 3 款,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保險業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被避險項目為已投資部位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檢送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辦理:
一、法令遵循聲明書。
二、董(理)事會或適當人員之授權文件。
三、負責本業務人員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
四、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五、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與風險管理之重要政策與程序。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文件有新增或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