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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營專業再保險各種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國營專業再保險業對於各種再保險業務,應按預算所列險種,並分別比例
性與非比例性,就其自留部分,依左列規定估計已報未決再保賠款及未報
未決再保賠款 (IBNR) ,提存未決賠款準備金:
一、各險比例性再保險業務,應依據國內、外公司提供之資料,先按再保
合約所規定之核保年度估計已報未決再保賠款,予以提存;至年度決
算時,採移動平均法,按五年累計之損失率平均上升數,推算餘下發
展年度應估計之各項未決再保賠款,與前估計已報未決再保賠款比較
,視實際情形,衡酌決定未報未決再保賠款再另增提之。
二、非比例再保險業務,在年度決算時,不分險別,一律應按當年度自留
純再保險費之三分之二提存未決賠款準備金。當年度自留賠款之三分
之二並自累積提存之未決賠款準備金項下沖減,前項純再保險費均按
原始毛再保險費百分之七十計算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