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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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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於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籌備處名稱及印鑑。
二、本公開說明書編印目的係為發行下列有價證券:
(一)發行新股:本次發行新股之來源、新股種類、股數、金額、發行條件、公開承銷比例、承銷及配售方式。如屬特別股有特別約定條件者,應另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二)發行金融債券:種類、金額、利率、發行條件、公開承銷比例、承銷及配售方式。如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辦法者,應另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三)發行公司債:種類、金額、利率、發行條件、公開承銷比例、承銷及配售方式。如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辦法者,應另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單位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認股條件及履約方式。其認股條件,得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五)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種類、股數、金額及發行條件。其發行條件,得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六)募集設立:額定股本、本次發行新股之來源、新股種類、股數、金額、發行條件及發起人已認之股數。
(七)其他。
三、本次資金運用計畫之用途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之概要,並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四、本次發行之相關費用:
(一)承銷費用。
(二)其他費用,包括會計師、律師等其他費用,但無需逐項敘明。
五、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有價證券之生效(核准),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報(請)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傳。
(二)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發行人及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者依法負責。
(三)投資人投資前應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詳閱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並應注意公司之風險事項。另應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四)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包括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公司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六、刊印日期。
為申報(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並應於其封面註明係申報(請)用之稿本。
公司有下列情形者,並應於封面以顯著字體註明:
一、普通股股票代碼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併刊印原股票代碼。
二、公司名稱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
三、現金增資如擬依規定採安定操作者,應註明「本次現金增資所發行之股票,為因應證券市場價格之變動,證券承銷商必要時得依規定進行安定操作」。
四、發行人申報(請)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應註明公司折價發行新股。
五、股票面額。
六、發行人申報或申請發行普通公司債及金融債券,銷售對象有限制者應註明之。
七、併購(含合併、收購及分割)及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如發行之股份有轉讓或設質之限制者。
八、募集設立及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辦理對外公開發行之案件,應註明「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九、公司有累積虧損或有連續二年虧損,且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
十、公司採總括申報方式發行新股者,應註明「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係採總括申報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