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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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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存續期間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執行期間內,創始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或依資產證券化計畫、受讓資產之契約,陸續將資產移轉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者,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後信託或讓與之資產,與公告資產之種類、數量或內容不符者,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補行公告及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