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對特定人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私募,其提供之投資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益證券之發行條件:至少應包括基金存續期間、型態(封閉型或開放型)、私募總額、受益權單位總數、受益證券之交付方式、交付日期、到期日、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費用及其他受益權內容。
二、投資計畫概況。
三、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發起人、安排機構等相關參與機構之概況及應辦理事項:其中發起人為法人者,至少應記載機構簡介、營運概況、對本基金已確定投資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持分、是否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發起人為自然人者,至少應記載發起人姓名、對本基金已確定投資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持分、是否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其餘各機構至少應記載機構簡介、營運概況、最近信用評等結果、義務及責任。
四、基金經營與管理人員之主要學經歷、資格條件及權限。
五、基金私募成立與不成立之條件及不成立時之處理方式。
六、運用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投資策略。
七、信託財產預期收益之評價方法、評估基礎及專家意見。
八、基金之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說明:
(一)借入款項之目的及其對受益權之影響。
(二)借入款項上限。
(三)借入款項分配使用情形。
(四)借入款項使用控管方式。
(五)借入款項之利息計算。
(六)費用負擔之項目。
(七)費用計算方式。
(八)費用給付方式及時間。
(九)費用不足支付之處理方式。
九、閒置資金運用方式。
十、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
(一)信用評等之機構。
(二)信用評等之結果及其說明。
(三)信用增強之機構。
(四)信用增強之方式。
十一、投資收益分配之項目、時間及給付方式。
十二、受益證券轉讓之方式及限制。
十三、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十四、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不保證信託財產之價值。
(二)受益證券持有人之可能投資風險,以及其相關權利。
(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重要事項。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