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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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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投資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十款之股權相關商品,應訂定投資處理程序,並經董事會通過,且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百分之十者。
二、未依規定提足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者。
三、最近二年內負責人或機構累積受有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之罰鍰處分者。但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四、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未達一定等級者。
五、最近二年內部控制有重大缺失者。
六、最近一年每股淨值低於票面金額。
前項所稱投資處理程序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投資原則及方針:應包括交易標的種類、交易或避險策略、部位限額及停損設定。
二、辦理之部門、人員配置及人才培訓計畫。
三、交易作業程序:應包括負責層級、額度授權、交易流程、相關部門權責劃分、交易紀錄保存程序。
四、風險管理措施:應包括風險管理範圍、風險管理程序、部位評估方法及頻率、部位評估報告之製作及審查、異常情形之報告與後續監督程序。
五、內部控制及查核:應包括內部牽制、勾稽功能及定期查核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