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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新設銀行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
新設銀行之種類為農業銀行,其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申請設立新設銀行,其發起人除為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其出資得以信
用部 (包括原信用部使用之不動產) 作價外,應以現金出資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