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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機構申請派員出國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金融機構派員出國接洽業務或考察研習 (受訓) ,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七條第二項第四款之規定,均應先經本部核准後,檢同有關證件轉請外交
部核發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