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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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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社員代表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入社滿二年以上者。但因改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曾任本社社員代表者。
三、過去一年認繳股金維持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或過去一年內在本社之存款額,經扣除以存單質借後之淨額,其每日餘額最少達新臺幣五萬元者。
四、符合本社章程規定條件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