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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定期存款到期後可轉期續存亦可轉存儲蓄存款。
存戶在開戶時可同時申請到期時自動轉期,在開戶後亦可以書面申請到期
時轉期存續。
轉期續存,如逾期一個月以內時,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到期未提取之利息
亦可一併轉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