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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個人、公司、行號、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及其他團體均得向金融業
申請開戶。
分公司應以本公司之名義申請開戶,但得將分公司名稱併列於戶名內。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或團體,應以其負責人名義申請開戶,但行號或團體
名稱可併列於戶名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