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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合作金庫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合作金庫受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之監督、指揮。
中央合作金庫及其分支庫之設立,應呈請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備案,
縣、市合作金庫之設立,應向各該縣、市政府登記,並經中央合作金庫核
轉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備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