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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總管理處設於中華民國臺北市,得於國內外設分支行,
或與其他銀行訂立代理合同或匯兌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