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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98.11.26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行政院核定作價撥入之國有房地。
三、本基金土地開發收入。
四、本基金財產管理及處分收入。
五、本基金孳息收入。
六、辦理行政院核定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開發案件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