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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債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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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共債務之監督機關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之公共債務,由行政院監督。
二、鄉(鎮、市)之公共債務,由縣政府監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