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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海運快遞貨物,指由海運快遞業者承攬及遞送,於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之貨物。
下列各款貨物不得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
一、屬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進口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二、每件(袋)毛重逾七十公斤之貨物。
三、以非密閉式貨櫃裝運進口之貨物。
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均應通過X光儀器檢查。但貨物性質不適合照射X光,並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