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5:5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完稅價格已逾前條第一項規定限額者,其已逾免稅限
額部分,如屬零星物品,應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規定之稅率課徵關稅;
如非屬零星物品,則應分別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率課徵之。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任一單項物品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即非屬
前項所稱之零星物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