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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之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係指下列機構與人員:
一、駐華各國使領館及其經外交部認定之外交領事官員。
二、依條約或協定及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享受特權待遇之外交機構及其經外交部認定之人員。
前項各款人員不包括中華民國國民及在中華民國設有居所之外國人及擔任名譽職務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