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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營業人具備左列條件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一、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
二、經營零售業務者。
三、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可編號並標示價格者。
主管稽徵機關,得視營業人之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