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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納稅義務人提供外幣作為繳納稅款之擔保品者,應以外匯指定銀行掛牌者為限,並按提供擔保日前一日之收盤買進價格折算新臺幣,再按八折計算。
前項擔保品於提供擔保日前一日無收盤買進價格者,以該日前最近一日之收盤買進價格折算新臺幣,再按八折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