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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加強稅務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為有效執行稅務監察工作,稅務監察人員與稅務人員不得互調。但資深績
優之稅務監察人員得單向交流為稅務主管級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