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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勘報災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省政府據前條報告後,應即督飭民政廳、財政廳及田賦糧食管理處派員馳
往覆勘屬實後,即由省政府根據覆勘報告,核定災害成數,依第八條之規
定減免田賦,先行如期開徵,並將當年減免後之徵糧數額覈實預計,電商
糧食部核定,仍以勘覆災歉狀況表分送糧食部、財政部及地政署備查。
糧食部認為有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