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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六條申請核發許可執照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元,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並應依第四條規定繳納許可年費,始得領取許可執照。
菸酒業者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申請換發許可執照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法令變更所致者,免收取證照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