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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稅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
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出廠:
一、在廠內供消費者。
二、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者。
三、在廠內因依法強制執行或其他原因而移轉他人持有者。
四、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菸酒。
五、未稅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及廠內,有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外之情事,致短少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