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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振興經濟消費券兌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持消費券向前條金融機構兌領款項者,以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為限,
並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兌領完畢。
營業人兌領時,應於消費券背面據實載明銷售日期、營業人名稱、營利事
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及存(匯)入金融機構帳號。
前項消費券背面載明之銷售日期,指兌領營業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
十八日至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間以收取消費券為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日
期。
第二項存(匯)入之金融機構帳號應為兌領營業人之帳號。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