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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運動彩券之發行,應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由主管機關指定銀
行辦理。
前項申請,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之資格及條件。
二、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規劃。
三、指定發行機構之發行期間。
四、每年銷售目標。
五、財務規劃(含獎金支出上限、經銷商銷售佣金下限、發行損失及賠償
責任準備下限、發行機構發行報酬上限等)。
六、投注標的之規劃。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