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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8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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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以下簡稱事業機構人員)不得於工作時間內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但經任職之國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任職機構)指派或向任職機構申請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程序、申請期程及其他相關作業規定,由任職機構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