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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菸酒公司及本部印刷廠(以下簡稱各機構)人員之職務除菸酒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外,應按其職責區分職等,職務應依機構層次、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並應訂定編制表報本部核定。
各機構人員身分屬性如下:
一、菸酒公司人員: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轉調該公司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規定之人員,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其餘人員為純勞工身分。
二、本部印刷廠人員:職務列等第三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人員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評價職位人員為純勞工身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