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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公地,係指土地法第四條規定,依法可供建築之國有土地省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有之土地,並依照輔導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租供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