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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經輔導會安置就業之退除役官兵,應接受輔導會及就業機構關於其工作及生活上之指導與管理,遵守就業機構一般員工管理法令規章之規定,其具有公務員身分者,對於公務員服務法令規定之事項,並應切實遵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