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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軍眷係指下列當事人之眷屬領有軍眷補給證,或軍眷身分證者
而言: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現役軍官、士官或士兵作戰立功依規定報奉國防部核准結婚者。
三、國軍派赴特殊地區特種工作人員存記有案者。
四、在學期間之軍事學校學生。但中正預備學校學生不在此限。
五、各軍事院、校編制內聘任文職教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