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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級指揮官指揮所屬官兵及軍醫人員,履行官兵預防保健工作及自救互救
訓練;軍醫主官 (管) 負責衛生勤務作業之計畫、執行、協調、督導與建
議;軍醫人員應確實服行醫療勤務,遵守軍醫紀律,提供傷病官兵妥善之
醫療照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