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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軍事看守所羈押之被告,經判決確定後,應送軍人監獄執行者,由該管軍
事檢察官指揮執行。無軍人監獄設置之地方或司法監獄不能寄禁時,經呈
准後得暫留所代監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