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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機種類範圍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關於人事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戰時旅級以上指揮官之人物誌。
二、戰時旅級以上指揮官之人事異動尚未發布者。
三、國軍派赴特殊地區從事特種工作者之人事資料。
四、現有國軍兵力、員額需求及補充計畫。
五、作戰時敵我雙方兵力傷亡、損失及俘虜人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