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7:3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所稱退伍除役給與項目規定如左:
一、退休俸。
二、贍養金。
三、退伍金。
四、軍官曾服士兵役退伍金。
五、勛獎章獎金。
六、榮譽獎金。
七、兩年眷補代金。
八、士官就養補助金。
再入營服現役人員之前項退伍除役給與其先後服現役時間,除已發退伍金
者外,得合併計算發給。
軍官退伍具有士兵年資者,以其曾服士兵現役實職之時間計算,每半年發
給一個上等兵基數,未逾半年者以半年計,依此累進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