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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戰時鐵路公路搶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作戰區司令部,應主動與區域內之公、民及鐵路、公路之搶修單位,經
常保持連繫,並統一建立各相關單位之駐地、負責人電話、信箱號碼等資
料。於警戒戰備令下達時,鐵路、公路各地區管理處及各級地方政府主管
單位,得依通知或建議派員至作戰區司令部負責連繫協調及督導本單位搶
修作業之執行,其派出人員之食宿及作業用品等,統由各作戰區司令部負
責供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