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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民營各機構通信設施戰備各階段統一管制運用,由國防部負責策劃、協
調、督導,並得視需要授權由陸軍總部,或隨任務轉移於其他適當之軍事
單位負責執行 (以下簡稱管制執行單位) 。
戰備各階段時間之區分,依軍動員命令施行之。在動員整備時期為經常戰
備階段,如躍至警戒戰備,及戰鬥戰備階段,至期均由各級管制單位,負
責向公營通信機構轉達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