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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公路緊急接駁運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鐵路或公路路線、橋樑、隧道發生中斷,必須接駁運送時,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應選定適合接駁地點辦理接運。
二、承運之一方,應將情況及要求接運計畫,通知當地協運單位主管,適
時辦理接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