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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國防部得於不妨礙軍事任務之執行且不危害測試場所設施(備)之情形下,依申請廠商之申請,協助列管軍品之品質、效能、規格測試及試射(以下簡稱測試)。
前項協助測試,國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或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測試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