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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佈雷區域殺傷性地雷剷除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地雷剷除執行方式如下:
一、自力剷除:由執行機關擬訂執行計畫報由主管機關核定辦理。
二、委託辦理:由執行機關依法委託辦理。
前項作業人員,應完成專業訓練及取得證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